【编辑注】大数据时代,著作权、版权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可忽视!
想唱就唱吗?——翻唱音乐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崔乐
随着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普及,21世纪头十年曾经猖獗一时的音乐盗版之风渐渐消弭。国家有关部门对盗版行为的执法力度不断增强,各大在线音乐网站的运营模式日趋规范,更重要的是,广大音乐消费者也正在逐渐接受和认可“版权音乐”的概念。整个社会风气为之一新。
盗版之风被抑制了,曾经不那么重要的“翻唱”问题凸显出来。“翻唱”,顾名思义,是指歌手重新演绎其他歌手之前演唱过的歌曲,与“原唱”相对。翻唱之风靡,也和如今各大卫视上火爆的选秀节目有关。大多数选手都在舞台上用自己的方式演绎前辈们的音乐作品,成名后更是在各种商业演出活动中翻唱一些曲目,由此也产生了不少版权纠纷。另一方面,许多歌手也在现场演唱会上翻唱其他歌手的歌曲,也就是“老歌新唱”。此外,也有一些歌手在酒吧等驻唱,同样大多也是翻唱别人的歌曲。那么,这些翻唱行为是否构成对原作者的侵权?其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有哪些呢?
一、音乐版权介绍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音乐版权的相关概念。音乐版权是指所有在音乐的创作、出版、发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专属于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包括词、曲作者的著作权,表演者的表演权及其他权利以及唱片公司的相关权利等等。要想了解音乐工业中这些纷繁复杂甚至时有交叉的权利,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一首歌曲的创作流程是怎样的。
传统上,一首歌的产生及发行包括词曲作者的创作、歌手的演唱录音、后期制作、灌录唱片、拍摄MV、唱片公司出版发行、宣传、演唱会、电台电视台播出等等。其中的每一步都和版权息息相关。而版权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版权人才是收益的合法享有者。一般来说,在一首歌的制作过程中涵盖一下主体:词曲作者、表演者(歌手)、制作公司、唱片公司。
1、词曲作者著作权。词曲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所列举的复制、发行、出租、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当然现在实际上许多唱片公司会通过协议的形式取得词曲的著作权或许可使用权。
2、表演者权利。表演者也就是演唱歌曲的歌手。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表演者有权表明身份、保护自身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直播、转播、录制、传播其表演并获取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就音乐产业而言,录音录像制作者即为歌手所签约的唱片制作发行公司。随着音乐工业巨头之间的兼并以及互联网音乐的兴起,如今的唱片公司已经将传统的唱片制作、唱片发行、歌手经纪公司等等融为一体。从歌手的签约、包装到邀请创作人填词作曲、后期制作,再到唱片的发行、销售以及安排歌手参加节目、组织演唱会等等无所不包,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极为广泛的。就传统唱片而言,唱片公司享有其所制作的专辑的歌曲、外观包装等著作权及专辑的录音制作版权。
二、音乐版权的实现:获得许可与支付报酬
目前我国对音乐版权的保护还不是十分完善。根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包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和“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两类:
1、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因此,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做出禁止声明的,他人有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录音制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实际操作中,我国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对上述法定许可、支付报酬模式进行管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成为该协会会员后,协会就将负责收取作品的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交。由于权利人与协会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该协会可以代会员进行授权,视为会员本人授权。
2、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
如果著作权人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或者著作权人没有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使用者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才能使用该作品进行商业活动,否则构成侵权。
三、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美国也有类似“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组织,如“ASCAP”(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对音乐的许可及使用进行管理。其对音乐的使用管理相当详尽。具体来说:
1、Blanket License(一揽子许可)
使用者每年向ASCAP缴纳使用费,就可以使用ASCAP所管理的超过850万首歌曲。
2、Dramatic or Grand Rights or Dramatic
Performance
指使用者将歌曲用于舞台等戏剧演出。
3、Mechanical Rights
机械灌录权,指权利人可授权他人将音乐制作为正式出版物,如CD等。
4、Public Performance or Performance
Rights
公开演出,即无论场地及方式,将音乐用于对公众公开表演,如现场音乐会、现场演唱、通过电台或电视台转播等。
5、Sound Recording
音乐制作版权,指唱片公司等获得机械灌录权后,将音乐制作出版后对制成的歌曲所享有的权利。
6、Synchronization or "Synch"
Rights
同步权,指将音乐用于电影或电视节目中作为背景音乐等。
四、关于“翻唱”
从以上几点来看,合法的“翻唱”行为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登记,无论何种形式都应当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具体而言:
1、使用歌词、歌曲的,应当由相应的词曲创作人许可使用;
2、使用唱片公司所制作的伴奏等,需要向相应的制作公司申请许可并支付报酬;
3、翻唱行为不得歪曲原表演者的形象。
然而,无论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抑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都没有对翻唱行为进行清晰的界定。究竟翻唱行为应定义为“改编”还是“使用”?对翻唱行为的程度,如在电视节目中演唱、现场演唱会演唱甚至制作专辑等,到何种程度构成侵权?在现在互联网媒体兴盛的环境中,构成侵权的传播方式和广度如何衡量?这些都是有待立法部门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五、音乐知识产权在美国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由人的智慧所创造出来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设计权利商业外观和商业秘密等。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一种,赋予创作者的原创作品一段时期内的排他权,通常是到创作者死后70年为止。
在著作权中,“作品”的概念涵盖广泛,包括报纸出版物、论文、戏剧等其他文学作品,动画、音乐词曲创作、录音录像制品、绘画、电脑软件、广播电视节目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并不包括思想和信息,而是保护思想和信息的表达方式。 比如说,动画片《白雪公主》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复制动画本身,或者是基于该动画的相关衍生作品,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其他人创作类似公主这样的动画人物。当然如果产生争议,就要由法院来判定这种“类似”是否相似到足够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美国是《知识产权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中国作为WTO成员也有义务使本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一致。根据该公约,著作权自作品被创作出来后自动产生,并不需要任何国家机构的认可或授权。例如,在美国,音乐著作权一般属于作曲者,当这首曲子以任何形式(如写在纸上或录在电脑硬盘里)被记录下来的时候该著作权就已经产生了。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可以是民法上的或者刑法上的,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当然,也不是所有对著作权客体的使用都构成侵权。包括美国的很多国家都允许使用者在明示著作权人的情形下评论或者使用作品。比如说,研究人员撰写一篇评论文章时分析、引用、评论一部作品并明确表明著作权来源,这被称之为“引用”。引用是美国法上“合理使用”的一部分。
在音乐著作权领域,翻唱被法律明确归类为原唱音乐的衍生作品,因此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其代理人支付相关费用。美国有三大音乐版权代理组织:
1、ASCAP(American
Society of Compresso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即美国音乐出版者协会。任何机构或人使用其会员作品进行公开演奏都需要获得该组织颁发的执照。出版者对音乐作品的词曲享有著作权。
2、RIAA(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即美国音乐制作工业协会。制作公司对制作出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
3、BMI (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即表演权益协会,代表约70万著作权人的利益,已有70多年的历史。
需要指出,只有公开演出才需要特别授权。在家唱歌或者在KTV唱歌不属于公开演出,因此无需获得授权。此外,还有一些特定的公开演出不需要授权:
1、演出是在教室或非营利性的学校或类似机构。
2、虽然观看演出需要收取费用,但该演出发生在非营利性机构,并且除去合理的必要性开支后该演出用于学术、宗教或慈善目的。
3、演出是出于宗教目的。
《华尔街时报》 (中文组)李华 受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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